首页>无锡土地以案释法明底线 依法依规保红线
来源:地产中国网综合 2014-06-25 10:23:00
临时用地要审批
2011年9月,无锡某公司在未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滨湖区胡埭镇富安村土地建设钱胡路拓宽工程临时工棚,占地面积达7.25亩,建筑面积约600平方米。2012年6月29日,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占用的4832.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处罚款28993.2元。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过程中需临时占用的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一律视为违法用地,以非法占地论处。
设施用地须审核
无锡某公司于2013年5月向谢埭荡村承租农田220亩,用于葡萄试验地、蔬菜试验地、观赏花卉试验地、水产养殖等。2013年7月4日,该公司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即擅自开工建造谢埭荡物联网农业设施,占地面积约1200平方米。当地国土部门发现后,当场下发书面通知,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经国土部门多次宣传教育,该公司认识到违法问题的严重性,于2013年10月25日办理了审核备案手续,批准用地面积1290平方米,用地期限为五年。
高效农业、设施农业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方向。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文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对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或已经审核同意但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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