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光耀讼案迭发拖累*ST新都 赔偿金额已逾5000万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4-06-25 07:48:00 作者:王 峥
担保事项引发多米诺效应
根据光耀地产提供的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获知,叶国权因与*ST新都前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聚全借款合同纠纷,*ST新都已被叶国权于2014年1月21日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法院已经受理。
资料显示,2012年8月2日,原告叶国权与被告李聚全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聚全向叶国权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期3个月,自2012年8月6日至2012年11月5日,每月利率1.866%,由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光耀地产、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ST新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深圳市瀚明投资为*ST新都第一大股东,润旺矿产则为*ST新都前一任大股东。借款合同到期后,李聚全未偿还借款及利息,2014年1月21日,叶国权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判决书显示,被告李聚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国权偿还借款1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认为,*ST新都为上市公司这一情况为公开信息,原告应当知晓,故原告对其提供担保的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原告应当更加审慎地审核被告新都酒店有权机关的授权和证明文件,而不能仅以被告新都酒店在《保证合同》签字盖章而免除审查义务。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新都酒店为原告提供担保一事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履行过法定的程序,故被告新都酒店为原告提供的担保无效。被告新都酒店法定代表人以保证人身份在《保证合同》签章,系超越职务权限订立的合同。在本案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且债权人、保证人均有过错的情形下,保证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故*ST新都应对被告李聚全不能清偿的债务本金、利息之和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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