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完善市场配置,促进用地提效。《规定》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规定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规定》要求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针对实践中创造的工业用地新方式,避免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后圈占囤积和改变用途的问题,《规定》明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五是加强内涵挖潜,盘活存量土地。《规定》以农用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制度和政策为平台,通过内涵挖潜,消化利用闲置和低效土地。同时,注意调动用地主体的积极性,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废弃地再开发和利用。鼓励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或者合作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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