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规模引导,改进计划管理。
为防止一些地方在经济发展中急功近利,片面追求土地收益,进一步增强规划科学性和规划的刚性管控,需要对用地规模整体调控,实现“控总量、挤存量、提质量”。因此,《规定》明确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二是优化用地布局,盘活存量空间。
优化布局是提高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的重要途径。《规定》根据实践中探索出的成功经验,明确提出城乡土地利用应当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中,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
另外,在具体建设项目上,《规定》提出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鼓励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三是健全用地标准,严格用地约束。
用地准入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的重要关口。只有把好用地准入关,促进土地使用者按照规定的用途、方式使用土地,才能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此,《规定》明确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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