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贵重物品商家不负责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家居卖场或是单独门店做出这样的提示:“请保管好贵重物品,一旦发生丢失,本店概不负责。”请问这个说法合理吗?
解读:根据消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商场应当承担责任。王仕平解释,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度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损害,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消费者在商场内丢失物品,商场是否承担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遗失,商场不需承担责任;如果是被盗,商场存在过错,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检验期内质量问题买家担责
在网购家具时,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卖家这样的提示:买家签收前一定要确认商品无破损,否则日后出现的一切问题由买家负责。家具是耐用品,即使当时没看出瑕疵,日后使用出现了问题,这到底由谁负责?这条提示是不是就规避了卖家日后赔偿、维修的风险了呢?
解读:王仕平解释,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卖家的提醒相当于双方对于检验时间的约定。
当然,签收前的检验主要针对商品的外观质量状况。对于商品的内在质量问题,即使当时没有发现,也可以在发现后的合理时间内向经营者提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责任。作为经营者,可以约定检验的期间,如“七天、十五天、一个月”等;作为消费者,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经营者。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消费者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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