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骗取涉“保”资金,应当严惩,但现实中,一些相关资金和资源的经管人也存在着弄虚作假和监守自盗,这种行为的危害,远甚至于个人的不轨之举。
正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届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等7个法律的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其中,刑法解释草案拟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实践中,有的医院办理假住院手续套取医保;有的公民开豪车、住豪宅还领取低保,等等,对这些骗取保险基金的行为如何定性,各地的处理五花八门,有的按诈骗罪追究,有的按保险诈骗罪追责,有的认为只是行政违法,给予行政处罚了事,有的甚至只追回保险待遇,不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因此,通过立法解释,明确骗取各种社会保险待遇按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处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及国家法制的统一,作用十分重大。
各种社保资金,从构成上虽来源于投保人、用人单位各缴纳一定费用以及国家相关补贴,但筹集起来后即属于公共财物的范畴。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该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完全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该罪予以刑事追究,解释草案的规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完全正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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