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工程因串标居间费被罚没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4-04-17 09:58:00

一起总金额两千余万元的工程,因居间人诉中标者拖欠居间费而惹出民事纠纷。二审中,法院发现并认定双方在投标中有串通行为,遂予以民事制裁,并将对双方的非法所得按约定金额予以罚没。

拖欠“居间费” 一审判支付

在中标“天津大都会”厨房设备供货与安装项目后,北京中恒嘉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恒嘉信)却与居间人杨女士对簿公堂。双方各执一词,杨女士称中恒嘉信公司中标后不肯支付余下的61万余元居间费用,中恒嘉信公司则称居间合同因协议内容违法而无效。

中恒嘉信于2011年5月31日递交标书,参加“天津大都会”项目的投标。2011年6月6日,甲方中恒嘉信公司与乙方杨女士签订了《工程居间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在“天津大都会”项目的橱柜与厨房设备供货与安装工程招标中,中恒嘉信公司自愿委托杨女士提供居间服务,甲方与建设单位就该工程项目的任一工程标段签订了专业承包施工合同,均视作居间成功。

合同中约定,如果居间成功,甲方应按合同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金额为该工程项目的供货安装合同总金额(除水盆、台面外)的5%。

合同规定乙方的责任与义务是: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积极配合甲方协调整个投标过程中的运作和信息沟通,提供必要的公关与技术顾问,全力配合甲方制定合理的投标文件,尽最大努力帮助甲方逐步入围,直至最后中标签订工程合同。

后来,中恒嘉信公司成功中标。2012年4月12日,“天津大都会”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恒嘉信公司签订了《供货安装合同》,合同总金额2100余万元。

2013年7月23日,中恒嘉信公司向杨女士支付了《工程居间服务协议》中的20万元居间费。然而,这与约定的合同总金额的5%还相差数十万元万元。于是,杨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中恒嘉信公司支付剩余的居间费用61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中恒嘉信公司支付杨女士其主张的居间报酬和违约金。中恒嘉信公司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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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总金额两千余万元的工程,因居间人诉中标者拖欠居间费而惹出民事纠纷。二审中,法院发现并认定双方在投标中有串通行为,遂予以民事制裁,并将对双方的非法所得按约定金额予以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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