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农村土地流转不能跑偏了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4-03-18 10:50:00

怎样才算真正“确权”?

记者: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还没有开展确权发证工作,有的甚至还没有把集体土地承包到户,土地就被流转出去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如何化解可能由此引发的矛盾和隐患?

王小映: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后,土地登记工作没有及时跟上。首先,开始实行土地承包制的时候,承包地还是允许大调整的,土地权属不稳定。再者,过去土地确权登记的测量技术不是很发达。另外,也受到财力限制,所以实行土地承包制后就对农村大量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是比较困难的。现在看来,这种情况带来了很多问题,埋下了很多纠纷隐患。

在这种情况下,要加快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果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完全转让给了别人,确权登记发证时可以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合同确权给受让土地的一方。如果农户通过出租等方式只是把土地经营权让与别人,那就要给这些农户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些农户统一把土地出租给了种植大户或农业企业,承包地块的边界变得很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流转合同可以继续保持,但对于流转后的土地,可以重新指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测量、确权、登记和发证,完善相关手续。这样才能为后续的流转提供安全保障。

确权登记发证对于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相当重要。目前,土地流转市场已经发展起来,土地流转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出了迫切要求,必须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记者:《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属性,今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办证工作,同时指出,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这二者是否矛盾?应该如何准确理解“确权确地”与“确权确股”的关系?

王小映:土地确权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的确认,是对土地财产权利的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就是要确认直接及于物(也就是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确权到物、确权到人。土地确权必须搞清楚两点:一是把“物”搞清楚,“物”就是土地,要调查清楚土地的形状、位置、四至边界。另外,要把“权”搞清楚,需要确权到人,确认这个“权”由谁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谁。这两个确认要无缝衔接,都不能存在问题。“权”对应“物”,这个“物”就归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这样结合起来,确权才是完整的。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但是,在现实中这方面的工作远没有到位。有些地方在土地承包时,没有把土地发包到户,或者实行了承包制,但是没有承包到具体地块,只是承包到账,至于这块地到底位于哪个地方,有没有边界,都没有说明,这就是“虚拟承包”。这些虚拟承包的土地往往由集体经济组织来管理经营。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对农户确股而不确地。即便如此,也要在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社内部把农户的股权搞清楚。所以,要把土地确权和确认股份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不能混同,在实际工作中不能简单地替代,不能说确了股就不存在土地确权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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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农村土地流转不能跑偏了
来源:地产中国网2014-03-18 10:50:00
——对话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近年来,土地流转成为关注度极高的话题。从今年1月7日起,本报每周二刊出的读者来信版连续推出8期“关注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系列报道(版样见下图),对相关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引起广泛共鸣,社会反响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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