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房地产税制设计成为讨论热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房地产税已由全国人大相关工作部门和国务院相关机构共同起草,条件成熟时会依法提请审议。这意味着,以“房产税试点征收扩围”为重点内容的房产税改革工作要暂停一段时间,而未来改革重点也将过渡到房地产税制设计阶段,这也意味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将进入实施阶段。
以上海、重庆为代表的房产税试点征收,本质上是传统房地产调控导向的政策内容,但不管从控制房价上看,还是从开辟地方政府新财源上看,房产税试点征收工作的绩效难言乐观。而各界对此争论的焦点不仅在试点征收的绩效上,更在于法理上是否正当、能否解决本源问题。
从国际上看,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准确地讲是财产税中的不动产税类,本质上是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提供融资的工具。一般而言,因享用城市公共服务而对城市居民收费,很难做到“享用多少、收费多少”的量化公平,而土地溢价幅度与附着于其上的公共服务水平及其变化程度则密切相关。因此,征收房产税就成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融资和维护的基本手段。但是由于我国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而农村土地又存在严格的利用管制,我国居民并不拥有产权不动产,再考虑到我国地方政府不具有金融信用。因此,在城市化初期,我国模仿西方“财产税+市政债”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融资模式就不具备法理上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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