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房产新例:楼盘预售当日需公示配套承诺书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4-02-20 10:58:00

开发企业应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产权界定等作出书面承诺。

配套承诺书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配套未兑现或缩水,购房者可依此维护自身权益。

上周,本报推出关注《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系列报道之后,引起了开发企业、广大市民、相关职能部门等的强烈关注和热议。

今日,本报将对3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条例》中出现的最主要变化,尤其是与购房者权益息息相关的四大新增条款进行全面解读,让广大市民能够第一时间掌握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依据。

购房者维权“武器”更加充实“新增的四大条款都是以凸显民生取向,规范企业行为为重点,尤其是新增的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制度和明确住宅交付使用条件并公示的制度,更是与购房者的权益息息相关。”市开发办主任徐千里表示。

新《条例》第20条中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应对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产权界定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并自项目预售当日起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企业公示的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市开发办经济政策处处长胡智勇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便配套承诺书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购房者在以后遇到配套未兑现或缩水情况,就能以此为依据维护自身权益。

胡智勇还表示,新《条例》明确了住宅交付使用条件:项目只有达到了新《条例》规定的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已完成配套承诺书确定的配套建设等11项交付使用条件才能向购房者交房,并在交房前5日对配套设施已完成建设的证明资料进行公示一个月。这样,不仅能避免在交房环节因信息不对称而发生的纠纷,也保证了购房者在接房后能享有基本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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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房产新例:楼盘预售当日需公示配套承诺书
来源:地产中国网2014-02-20 10:58:00
新《条例》第20条中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应对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产权界定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并自项目预售当日起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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