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广州两级法院每年都受理了少则数十件,多则400余件的涉及住房公积金缴纳行政诉讼纠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明确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有用人单位就认为外地农业户口的进城务工人员不属于缴存对象。昨日,广州中院公布了一起判例,认定外地农业户口、进城务工人员均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
案情
企业拒为外地员工缴公积金
廖女士原是从化市某劳动力市场(下称从化劳动力市场)的职工。2012年11月13日,廖女士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反映从化劳动力市场欠缴她从2007年5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劳动合同》、银行证明和账户历史明细、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表等证据,查明从化劳动力市场确实在上述期间没有为廖女士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事实。
2012年11月18日,该中心以邮政快递方式寄达了《核查通知书》,同时告知从化劳动力市场可于同月30日前提出异议。同月26日,从化劳动力市场提交“回复函”,认为廖女士的户籍为外地农业户口,属于进城务工人员,故廖女士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
随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了责令限期办理决定,责令从化劳动力市场为廖女士缴存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共3762元。从化劳动力市场不服,向广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复议维持了上述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从化劳动力市场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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