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让“招拍挂”名副其实 引入住房合作社机制
“国有土地分为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非公益性用地全部有偿,部分公益性用地也可以有偿,两者在税收上可以体现出差异。”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据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该模式最早在深圳使用,解决了深圳特区建设的资金问题。
存量划拨用地亟需盘活
“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这相当于土地市场的去行政化,通过缩小征地范围和减少划拨,从而在征地之外给市场留下更多的空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日前表示。
巴曙松称,现行的土地制度由政府垄断,城市国有土地采取不同的土地出让方式入市:经营性用地是实行“招拍挂”的形式入市;政府以公共目的使用的土地通过“划拨”的形式入市;工业用地在2004年之后名义上是采取“招拍挂”的形式出让,但事实上还基本是根据成本价格出让。
党国英指出,目前很多公益性用地实际上并非绝对“公益性”,很多公益社团组织用地实际上让纳税人承担了土地成本,所以可以考虑让部分公益性土地也有偿使用,并通过比非公益性土地低的税率,来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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