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凤玲北京报道
11月14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永历乡农民赵先生变得很焦虑。他们村里正在进行土地流转,费用标准为1000元/亩/年。顺利实现流转的1000多亩地将交给农业企业,农民在当地的农业企业打工或外出务工均可。
赵先生的妹妹,远嫁江苏农村,在得知这一消息后竭力阻止哥哥进行土地流转。“我妹妹的土地流转后,每年拿到的流转费用不到2000元,现在她在当地 村里的农业企业打工。由于农村打工和城市打工不一样,城市中午吃饭可以叫外卖、去商店,但在农村中午去哪里吃饭呢?从劳作的地方到家里来回差不多两个小 时,所以我妹妹只有自己带饭,还没有地方热。现在物价上涨,拿到的流转费用根本不能应付日常开销。我妹妹感觉日子过得很苦。”赵先生对记者的一席话,道出 了妹妹阻拦他的原因。
11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探索土地流转新机制”、“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等内容是该《意见》的重要亮点。
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制度改革专家组成员、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管理系主任朱道林认为,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利用 市场机制实现土地再配置,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但要防止土地过度资本化对农村土地生产功能的冲击。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设计,安徽省本次在土地改革领 域开展的“试验田”可借鉴孙中山所提出的理论,即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涨价归公。“平均地权是防止土地兼并,这样可以防止土地落入投机者手中,剥夺农民 的生产权利,土地分配应该平均化;耕者有其田是要保证农地主要掌握在耕种者手中,防止有地者不种地、种地者无地可种的困局;涨价归公则是在土地资产属性方 面解决土地收益再分配问题,防止和制约土地市场化过程中过度追求土地增值、炒作土地等现象。平均地权和涨价归公是解决公平问题,耕者有其田是解决效率问 题,三个方面相结合应该是农地制度设计的根本原则。”
土地流转的前提是产权
根据《意见》,安徽将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 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力争到201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承包耕地50%以上,明显提高农业生产的集约化、专业化程度。为了 鼓励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安徽将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另外,还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激励机制,引导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对土地流转面积大、 期限较长的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奖励,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治等项目。
“试验区的农村房屋可进行抵押、资本注入农村、鼓励农民创业,这些都是与市场联系在一起的,给予农村各种优惠,这样农村的经济就搞活了。”对于安徽省的这一举动,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进行土地流转的前提是应给予农民土地产权和房屋产权。
“物质资本的前提是有产权。城市土地是国有制,城里的房子有产权,有房产证可以用于抵押、转让、投资,资产可以转化为资本;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情况 下,农民没有产权。”厉以宁分析称,“因为没有产权、没有房产证,所以在实际中抵押不行、转让不行,连出租都困难。农民担心,我的房子租给外乡人住,他不 交房租怎么办?赖着不走怎么办?所以宁肯以很便宜的价格租给亲戚朋友,要不就一把锁锁上。我们鼓励让农民进城、让农民创业,可钱从哪里来?没有东西好抵 押。”
朱道林则认为:“探索集体土地市场是未来土地改革的方向,但其农业市场化的核心是促进农村与农民的发展问题,所以主张农村土地有限度的市场化,土地 流转应该转移到生产者手里,而不是投资者手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新型农业现代化。土地流转需要注意集体建设用地的生产功能是主要的,财产市场功能和投资功 能是辅助的,否则容易造成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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