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住河北区锦绣园小区的某业主反映,由于入住时间较久,该小区电梯发生损坏,但该业主所住楼门内197户有维修资金,其余74户没有维修资金,这种情况能否动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答:这种情况是可以动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的,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维修费用应当由受益业主共同分摊,已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可以从个人账户中直接划转,未交存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业主个人须补足本次维修工程应分摊费用。
一般来讲一些老旧商品房项目会出现这种情况,这主要是由于该项目的房屋出售时段处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新老政策交接时点。我市自2003年1月1日开始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对于2003年以前建成的商品房维修资金交存问题,我市出台了维修资金追缴政策,即从1996年7月24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之间出售的商品房,要向开发建设单位追缴商品房维修资金,但由于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因经营不利造成资金短缺、倒闭、转产;业主大会自主维权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该部分商品房维修资金追缴不到位。因此会出现一些项目只是部分房屋建立了维修资金的情况。
二、如果首期交存的维修资金用完了怎么办?
答: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交纳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树立理性的住房消费意识,依据法定程序主动履行交存义务。
三、当小区出现以下情况时,如何办理维修手续?
情景再现1:某小区一幢高层楼电梯突然停运,经专业部门检查后需要更换一个价值1万元左右的配件,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需要整幢楼受益业主双三分之二以上签字确认,而入户签字时间过长,根本无法快速解决,给业主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情景再现2:某小区一幢楼房屋外檐发生脱落情况,物业公司制定了维修方案,决定动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入户签字时,某些业主认为其不属于受益人,拒绝签字分摊费用,达不到“双三分之二”以上的确认比例,导致无法维修,影响业主的住用安全。
答:当物业项目发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受益人无法界定或突发紧急情况时,为有效解决屋面漏雨低层业主不签字、电梯突发停运以及外檐脱落受益范围难确定等影响业主住用安全的急、难问题,2010年我市出台了《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是政府为已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建立的,不需要业主交存,资金来源于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存储产生的增值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紧急抢修工程,以物业项目为单位统筹使用,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现场查勘、确认后使用,改变了必须由受益业主“双三分之二”签字确认的形式,充分体现了资金应急保障作用,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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