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楼盘开盘,先付一笔定金签下商品房认购协议,这是很多购房者都有过的经历,而由定金引发的矛盾也时有发生。记者近日从长沙县、宁乡县法院获悉,近年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呈逐年增加之势,这些案件普遍存在的现象是签订认购书并支付定金后,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类似纠纷在购房过程中非常普遍,但大多能够协商解决,一旦闹上法庭,购房者胜诉的几率并不大。”法官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协议时,应详细了解协议内容,否则一旦签订协议,将承担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
办理按揭不成不退定金
宁乡县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定金纠纷案件,与办理按揭有关。
张先生看中了宁乡县某套商品房后,与开发商签订了定购协议书并交付了2万元定金,计划以按揭方式购买,双方同时约定“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十五天后仍违反约定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出售给第三方,并从买受人已付定金中扣除一万元作为违约金”。由于张先生已在银行贷款无法再办理购房按揭手续,因此张先生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了商品房定购协议书,对定金返还有具体的约定,因此张先生应按定购协议的约定承担“扣除1万元定金”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张先生1万元购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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