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可以依其申请经审批取得资格后,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继续租赁该房屋。对于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符合廉租住房实物保障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在依其申请经审批取得资格并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后,可以在现有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中优先配租。
住房困难家庭可获一定时限过渡期
根据“意见”,确实有住房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廉租住房实物保障退出家庭,凭街道或者相关部门证明的证明材料,可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可根据其情况批准其1-6个月过渡期,与其签订《短期租赁合同》,在过渡期内月租金为市场租金的一半,过渡期结束后应当退出。
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有困难的家庭,也可以凭上述材料提出申请,过渡期也是1-6个月。但过渡期内租金是按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他处无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退出家庭短时期内难以退出的,均可申请以市场租金方式租赁原住房,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方面,退出对象在合同期满或者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退房的,可以延长租赁期限3个月,延长期内实行市场租金,延长期满后仍不退房的,按照当年同类、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的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自超期居住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春秋)
(来源: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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