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买卖合同减少纠纷
据了解,目前我国大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以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开发商再酌情调整部分内容形成格式合同。
现有的“示范文本”中对小区公共部分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一般没有规定。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条款的缺失不但难以确定开发商是否违约,而且即使在法院认定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也难以确定赔偿范围,法院只能酌情确定。而且,开发商经常还会以宣传内容不是合同约定为由进行抗辩。
为此,李颖建议,可以考虑将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平面图纳入“示范文本”,同时进一步细化对供水、供电、绿化等重大事项的规定,如明确具体完成时间及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要求。而对于开发商的宣传广告内容则可以作为合同的附件予以规范,同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另外,法官认为,进一步完善开发商交房的具体条件,也是减少纠纷的重要途径。
据介绍,虽然“示范文本”中约定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应具备“两书一证”(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但是“两书一证”仅是开发商对房屋质量合格的保证及房屋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不直接证明交付房屋质量符合双方约定。
“引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层面,又有个人层面的。但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直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件,完善合同条款对减少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无疑将起到重要作用。”李颖说。 本报记者徐伟 本报通讯员谢威利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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