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家称解决“无房户”问题 住房改革可快些猛些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3-08-14 09:43:00
其三,就“保障房板块”而言,公租房、经适房和限价房等性质差异较大,故而其投融资、土地规划等建设中的制度安排应有所区分。而在商品房体制改革中,普通商品房和高级、奢华的商品房其体制改革的细部特征也应有所差别。
在此基础上,统筹“两房”改革目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保障体制的“两房协调”的新住房体制。
3.机构优化、职能整合
一次房改期间,为推进住房市场化改革,1982年3月成立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84年成立国家住房租金改革领导小组,1986年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国务院房改办专设机构),这为“一次房改”提供了组织基础。但那时设立的机构主要将住房体制作为经济体制的一部分加以改革,而在商品房体制和保障房体制分类改革的原则下,需内设商品房体制改革部门和保障房体制改革部门,包括分类配备经济学与工商管理、社会学(政治学)和公共管理专家指导改革,其上还要有总体的住房体制改革领导部门和相应的学科负责人统筹改革工作。
4.诱导性和强制性制度相结合
房改常常引致中央地方政府、住房建设单位与居民等关联方的利益调整,因而需要采取必要的法规政策消弭冲突来推进改革,从而体现房改强制性的一面。当然,仅仅借助强制性力量推进改革显然不足,政府优化意识形态环境、创造和谐的改革氛围并以正确的理念积极引导住房建设单位、居民等关联主体支持改革,从而体现房改诱导性的一面。诱导性和强制性相结合,共同将房改引向深入。
需要指出的是,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偏好使其在政策制定中有偏向商品房开发商的冲动,故而需要在两种制度变迁过程中配套实施中央地方政府在住房体系建设中的财权事权、集权分权的对称化改革,促进中央权威和地方积极性得到协同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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