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一审败诉之后才得知这一消息的。此后,她把这份可证明“房屋不在红线范围内”的地图作为新的证据,于二审之前提交。同时提交的证据共6组、27份,远比一审时多。
按照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但是,陈文忠及其律师听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可能不会开庭审理此案。2013年1月,代理此案的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为此向湖南省高院发律师函沟通。
2013年1月18日,终审判决书突然寄到陈文忠的手中。翻开判决末页,落款日期是2012年12月23日。
“结果是维持原判。当时我几乎是哭着打电话去问法官,为什么不开庭审理……”回忆起那时,陈文忠依然有些哽咽。
陈文忠说,一名法官称,领导认为此案事实清楚,无需开庭审理。
陈文忠对此并不认同。她认为,自己提交了红线图等关键证据,如果开庭审理并当庭质证,有可能会推翻一审的判决。
意外之事接踵而来。在湖南省高院查阅一审卷宗时,她发现,自己提交的证据中居然多了一份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2年的文件。记者看到,这份名为《关于黄兴北路(银盆岭大桥桥下—庆和里路段)控规道路线性修改情况的说明》的文件上,盖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资料专用章”。
按照该说明的描述,福源花园公寓被纳入征收范围的原因是,有关部门调整了黄兴北路规划的位置,因此该公寓被黄兴北路路幅红线穿过。
类似描述出现在了终审判决书上。这也正是陈文忠被告知房屋要被征收的原因。
“这不是我提交的证据,也不在被告一审提交的证据清单内。”陈文忠表示,这是她第一次见到这份文件,“即使之前看到,我也肯定不会提交作为我的证据,因为这份证据没法证明我的主张。”她至今没有想明白,为什么她的一审卷宗会多了城乡规划局的这份文件。
陈文忠说,她搜索资料时意外发现长沙市2009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拆迁工作的意见》,其中要求成立“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由市委书记担任顾问,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等5任副组长,20余家单位为成员单位。
这些成员单位中,“市法院”、“市规划局”等均名列其中。
律师认为有关部门未正确理解法条多份判决书载明,黄兴北路棚改项目的法律依据为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依据其制定的《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其中,《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之一,包括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调查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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