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应急使用的审批程序,对提高维修金的使用效率切实有效。”张大宪进一步提出,简化程序之外,为消除业主对于物业滥用的担心,建议一是在鉴定组成员中增加业主代表,二是加强对物业公司日常维修的监管,一旦发现有物业公司借着大修不作为,应给予处罚。
另外,对于专项维修金的欠缴和重新归集,他也建议出台相应细则。“有些小区不是全体业主都交了专项维修金,大修分摊资金时钱不够怎么办?当维修金账户余额不足需重新归集时,这笔钱由谁来收?怎么收?业主不交怎么办?这些都要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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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金的十年政策演变1998年,建设部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次将专项维修金写入政策。办法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按照房款2%由开发商代征。
2008年2月1日,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不缴专项维修金的业主将拿不到房屋产权证。
2009年,北京市出台《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交存标准:独立式住宅、非住宅为每平方米50元;多层住宅、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00元;高层住宅、非住宅为每平方米200元。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交存的数额为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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