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入住将设立居民小组
公租房小区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学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养老助残服务设施、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等社区配套用房,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接收管理。
同时,公租房产权单位应与属地相关部门沟通,确保居民入住后,社会居委会、警务室、社区服务站等同步投入使用,面向本区域内公租房承租家庭提供服务。
意见规定,公租房社区首次办理入住手续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完善社区服务站建设,开展社区自我管理和服务。社区居委会应设立居民小组,采取楼委会、楼门自治小组等形式,参与社区居民自治活动。
就业
公租房家庭优先在社区就业
根据《意见》,公租房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主动为承租家庭中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信息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就业援助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社区配套商业服务项目和社区各类服务机构招聘人员时,公租房产权单位应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障事务所配合,优先推荐承租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公租房承租家庭为本市低保对象的,可在承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在社区内参加治安值班、打扫公共卫生、照顾孤老残幼等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劳动时间记录到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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