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每日新报报道,近年来,本市商业实现较快发展,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居民消费结构加快升级。2012年,本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921.4亿元,比上年增长15.5 %。为了促进本市商业持续健康发展,繁荣城乡经济,方便群众生活,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商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本市制定了《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昨天,此《规定》经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也是全国第一部有关促进商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设立商业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业发展
统筹发展城市中心商业和社区商业、新城镇商业和农村商业,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商业集聚区和商业街区,促进大众消费和高端消费、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共同发展。设立商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商业发展和商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并根据促进商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商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本地区促进商业发展工作。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必备的商业设施
各类商业建设项目和居住区商业配套项目的选址、规模和业态配置应当符合商业布局规划的要求,项目立项审批、验收应当征询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确需修改商业布局规划的,应当经充分论证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社区商业设施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改造和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点等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设施。本市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商业布局规划建设和改造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设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投资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设施的企业或者个人给予相应补贴或者其他优惠政策。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发展专业批发市场和物流配送中心,支持建设具有集聚效应和辐射功能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商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鼓励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商业及其相关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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