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9月1日起社区商业配套应与住宅建设同步

来源:地产中国网综合 2013-07-24 09:08:00

据每日新报报道,近年来,本市商业实现较快发展,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居民消费结构加快升级。2012年,本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921.4亿元,比上年增长15.5 %。为了促进本市商业持续健康发展,繁荣城乡经济,方便群众生活,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商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本市制定了《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昨天,此《规定》经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也是全国第一部有关促进商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设立商业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业发展

统筹发展城市中心商业和社区商业、新城镇商业和农村商业,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商业集聚区和商业街区,促进大众消费和高端消费、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共同发展。设立商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商业发展和商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并根据促进商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商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本地区促进商业发展工作。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必备的商业设施

各类商业建设项目和居住区商业配套项目的选址、规模和业态配置应当符合商业布局规划的要求,项目立项审批、验收应当征询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确需修改商业布局规划的,应当经充分论证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社区商业设施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改造和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点等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设施。本市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商业布局规划建设和改造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设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投资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设施的企业或者个人给予相应补贴或者其他优惠政策。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发展专业批发市场和物流配送中心,支持建设具有集聚效应和辐射功能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商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鼓励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商业及其相关产业。

鼓励电子商务促进“网购”发展

支持发展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电子商务模式,鼓励依托本市产业优势发展专业电子商务平台,支持各类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易活动。推进电子商务与金融、物流等融合发展。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建设,建立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吸引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运营中心等机构。

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绿色商业

鼓励发展商业连锁经营,鼓励连锁经营企业建立直营连锁网络或者通过品牌、商号、管理技术等特许经营方式发展连锁网络。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建设配送中心。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者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鼓励发展绿色低碳商业,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遏制商品过度包装,推进以旧换新、收旧售新、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循环流通网络建设。大型商业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加强对节能和室内空气质量的管理,提供低碳、健康的消费环境。

支持高校设置符合商业发展需求的专业

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本市商业发展需求的学科和专业,鼓励商业企业面向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岗位,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与商业企业联合培养高素质商业经营服务人才。鼓励创业培训机构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及其他城乡劳动者开展商业创业培训。

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商品应急储备供应制度

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商品的应急储备制度。市发展改革、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应急保障工作需要,确定应急储备的商品品种和数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生活必需商品应急储备需要,确定承储企业及其存储品种和数量,承储费用由财政承担。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发展改革、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落实生活必需商品应急储备任务。本市建立生活必需商品应急供应管理机制,制定应急供应预案,确保生活必需商品应急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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