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函件扭转裁定
这块地到底是谁的?天河法院在查封执行拍卖的时候,一直都认为,华侨路56号地块系大地股份所有。有资料显示,大地股份从1994年8月24日向南京市地籍管理处申请土地登记。该处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至1997-1999年被执行人办理该宗土地的建设、规划、施工许可证,再至天河法院2002年2月7日查封该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始终未发生过权属变更登记。天河法院据此认为,撤销拍卖,将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但是,大地股份和大地集团的历史关系则成为扭转事实的关键。
从历史沿革说,1953年,原苏北建筑公司迁宁,成立了南京建筑工程公司,也就是现在的大地集团。1954年10月4日,市房产局统征华侨路50号土地,后分成50、52、54、56,华侨路56号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和南京市建筑工程公司使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后者即是大地股份前身。
1958年1月,南京市建筑工程公司改名为南京第二建筑公司,经多次更名重组后,1978年4月,划为市属管辖,改名为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1994年,该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并改名为南京二建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1月11日,更名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而直到2000年12月,经市政府批准才成立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授权经营公司的全部国有资产。2003年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也在一份函件中指出,因涉及变更手续及费用等历史原因,大地集团部分土地证未办理变更,仍在“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即大地股份名下。
因此大地集团认为,华侨路56号经此已系该公司资产,不是大地股份的资产,不能进行查封拍卖。此后,大地集团又引入民间资本改制为股份制企业。
2003年10月23日,南京市国土局给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回函中,明确告知该法院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和部门的批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但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2月11日一份函件中称,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始终遵循“地随房走”原则,凡涉及到附着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变更时,均直接作出相应裁判,在出让方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的标准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司法裁判进行变更。
此时,江苏正泰的工人已经进驻工地,江苏正泰和拍卖公司一致反对撤销拍卖。江苏正泰的开发计划就此落空。
但司法层面的争论一直在持续。200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天河区法院的执行裁定。在天河区法院复议后,该院又再次保留此前的撤销意见。其(2003)193-2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其认为华侨路56号4295.3平方米的地块在2004年2月23日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大地集团。
至高院2005年6月再次裁定前,其向南京市国土局核实咨询,确认了其划拨土地不应作为破产财产的性质,且通过相关函件确认,因为大地集团和大地股份的关联,大地股份曾接近办理权证,仅是因其曾经在该划拨地块上开发项目,但其最终土地权属仍然没有明确。而由于南京市国土部门已经在函件中认定地块属于大地集团,该院仍然决定撤销天河区法院的裁定。
此后,广州天河区法院相关人士一直坚持认为,上述拍卖是合法的,不应予以撤销。江苏正泰也拒绝接受高院裁定。该公司在举报中认为,华侨路56号土地的划拨性质,和国有企业权属的历史关系,并不是行政司法部门作出决定的唯一因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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