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新酒店拍卖后续:被指非法出让共用物业

来源:地产中国网综合 2013-07-09 08:15:00

据每日经济新闻消息,已破产的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控股公司夏新电子有限公司旗下资产、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11号的原夏新酒店房产(以下简称夏新酒店),在拍卖前夕身陷经营权属口水战。目前该案件处于二审过程中,该房产已于7月5日如期拍卖,并以4400万元成交。

记者发现,目前,已经拍卖的夏新酒店还在继续经营,此前被酒店管理人指为“非法占用”的历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撤出迹象。

与此同时,夏新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夏新管理人)还被爆出另一桩非法拍卖的事实。据悉,在去年12月湖滨东路313号之一、二栋楼拍卖时,夏新管理人将该房产一、二层属于夏新花园业主的共用物业管理用房和配电房 (建筑面积共计519.05平方米)纳入整栋物业进行拍卖,引发小区业主和房产受让人之间的矛盾。

夏新酒店暗藏风险

据了解,夏新酒店1~7楼,建筑面积3061平方米,起拍价21412760元,6994元/平方米,最后成交价4400万元,加上拍卖佣金及税费,价格在16000元/平方米以上。

“这个价格已经接近目前的市场价,如果不是受到官司影响,可能拍出更高价。”竞拍人表示,不过对于买受人而言,仍存在风险。

根据管理人和买受人的协议约定,“标的房产以在拍卖日的现状交付拍卖和办理移交,对于标的的房产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瑕疵、缺失等,委托方和拍卖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买受人自行办理标的移交。”“买受人可通过与占用方进行协商或其他方式解决房产的占用问题”,这意味着一旦历新公司拒绝搬走,管理人会以上述协议内容免责,且管理人是临时组成机构,拍卖已经完成,追责更难。历新公司和夏新公司管理人之间的矛盾就将转嫁到历新公司和受买人身上了。

夏新花园一位业主称,管理人处置的另一栋房产同样也是 “一卖了之”,由受买人与至今还在占用其二楼700余平方米的商户 “自行协商”,半年仍未协商成功。

去年12月7日拍卖的湖滨东路313号之一、二栋楼,夏新管理人将属于小区业主的共用部分未做产权分割就一并拍卖。

根据6月20日夏新花园业委会反映,夏新管理公司管理人在未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的情况下,擅自拍卖夏新花园小区配套“管理用房和配电用房”,并配合买受人吴小平办理了产权证。而买受人随即将小区管理用房的 “业主活动中心”和“业委会办公室”清理出去,引发业主不满。有业主称,目前配电房及设备被管理人交给了 “海西汽配城”经营。

管理人称拍卖合法

据知情人士提供的当时夏新管理人房产拍卖协议书,《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在夏新电子有限公司部分房产拍卖的目录中,序号为2号的湖滨东路313号之一、二的房产说明中明确提及:湖滨东路313号之二第一层A单元和湖滨东路313号之一第一层B单元,作为配电室,买受人应维持现状,并无偿提供给湖滨东路313号夏新花园小区及湖滨东路311号之业主使用。湖滨东路313号之一、二第2层,买受人应维持现状,并无偿预留作为夏新花园物业管理用房。该一、二层建筑面积共计519.05平方米,土地房屋为工业用途。

根据《物权法》第70条规定,物业公共部分和共用设备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据此,业主认为,夏新管理人有非法拍卖嫌疑。

上海(楼盘)杜跃平律师事务所杜跃平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首先买受人没有依据拍卖协议说明,也是违约的,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夏新管理人未做产权分割。事情有一定历史原因,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管理公司理应在房产拍卖前,将物业共用部分划分开,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做相关登记,产权证不发给业主,但是产权需要划分出来,才能将房产不涉及物业管理用房的公共部分进行拍卖,而不是简单地附一个拍卖条件。

夏新管理人表示,他们在进行公开拍卖之前已经将所有情况进行了公告,拍卖程序是依法进行,不存在违法、渎职行为;同时对于业主反映的买受人违约情况也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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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破产的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控股公司夏新电子有限公司旗下资产、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11号的原夏新酒店房产(以下简称夏新酒店),在拍卖前夕身陷经营权属口水战。目前该案件处于二审过程中,该房产已于7月5日如期拍卖,并以4400万元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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