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
小赵和男友在长兴岛益凯·蓝岸楼盘购买了一套面积为84.71平方米的期房。
从老家借高利贷凑足19万元首付款,每月还贷款2000余元。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2年9月30日前交房。然而交房期限到了楼盘却没竣工。
2012年12月末
经过多次沟通,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
协议中约定:2012年10月、11月和12月这三个月,开发商每日按总房款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2013年1月之后,则每日按总房款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计算至交房之日为止。
虽然每月都要如期还贷款,可仍要租房居住并推迟婚期。遭遇失业后两人还贷款的钱都是借来的。
如今
高利贷债主上门讨债,小赵提出退房。得知楼盘部分资产已被法院查封。所幸后来得知已售房屋不在查封范围内。
得到开发商再次承诺,今年10月31日前交房,从6月30日起这段时间内,每日按总房款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来源: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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