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破冰之后
根据调研情况,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的安体富、葛静和陈宇三位学者建议,房产税改革应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选择特别有代表性的地区按照几种模式进行试点;第二阶段,选择三个到四个城市进行试点后,尽快总结经验推动房产税的人大立法,规范房产税的法律制度;第三阶段,给地方充分的税权空间。
由于房产税有潜力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所以在中央政策布局下,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由地方政府设计。比如中央决定房产税税率范围,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率和减免政策。
另外,推进房产税改革的同时,要营造纳税人直接缴纳税款的文化环境,逐步完善适合房产税征收的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对于纳税人拒不申报纳税的问题,建议尽快启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增加对拒绝纳税的居民纳税人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应条款。
从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来看,税收征管将由目前的主要面向企业纳税人,开始扩展到个人纳税人。意见稿新增了“个人纳税人应当在居住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规定。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增加针对个人纳税人的条款,主要考虑是接下来加强对个人住房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等直接税的征管。增加上述条款后,税务部门强制执行的范围就扩大到个人纳税人。
接近财政部的相关人士表示,重庆、上海两地的改革试点已进行了两年多,由于既没有使两地房价急速下跌,也没有带来大量的财政收入,社会上出现了房产税试点成效不大的质疑。其实,房产税的效果要结合政策出台的初衷及具体设计情况来评判。两地房产税政策设计的着眼点并非在于税收收入,而在于健全财产税体系和遏制住房投机炒作。
而今在征收范围较狭窄、税率较低的情况下,寄希望房产税对增加财政收入和降低房价起到立竿见影的显著作用,是不切实际的。
实际上,重庆、上海两地试点的最大成效在于“制度破冰”。将个人非经营用房产纳入征收范围,意味着构建合理的房产税体系迈出实质性的一步。虽然短期内房产税改革增加收入、降低房价等方面的效果不是很明显,但在制度建构方面,两地试点所体现出来的制度导向影响深远。随着试点方案的不断完善和后续改革的推进,其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将不断发挥作用。
尽管房产税改革已经迈出实质性一步,但未来的路,仍然很长。(来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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