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设计缺陷
从法律上讲,由于地方的“下位法”违反了国务院的“上位法”,税务机关征税有时只能“连哄带骗”。纳税人如果拒不缴税,税务机关没有办法进行制约。2012年北部新区没有缴税的40户中,就有三分之一的住户拒绝纳税。
对拒缴纳税人强制执行是保障税收应收尽收的关键。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然而其客体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人纳税人。由于缺少法律支撑,对这些居民不能从个人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更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对应税房产进行拍卖和变现。
同时,在方案设计方面,也存在亟待修正的问题。
房产税的征收特点应该是宽税基、低税率,但目前重庆方案却是窄税基。与窄税基相匹配的应该是高税率,目前的政策却是窄税基,低税率。
前述知情人士表示,计税依据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存量独栋别墅的计税依据是原始交易价格而非评估价格。举例来说,如果一栋别墅购于2001年,当时别墅均价只有2000元/平方米,加上180平方米的面积扣除,应缴税款极少。相对来说,这对2011年之后新购的高档住房不公平,由于房价高企,且减免面积只有100平方米,高档房业主缴税还要高于独栋别墅,而它对土地的占用远远不及别墅。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房产税调研组发现,重庆市70%的独栋别墅交易时间多在2009年重庆市房价普涨之前,交易单价不高。
另外,按户减免产生的人均税负差异也很大。试点政策规定,独栋别墅和高档住房都是按户减免面积,这使得价格和结构相同的住宅,成员多的家庭与成员少的家庭人均税负很不均衡。比如同价同房型的两个应税家庭,一户六口人,另一户三口人,同样按照高档住宅的扣除标准100平方米的面积扣除,虽然两户承担的税负完全相同,但人均税负后者却是前者的2倍。
2012年,重庆市在房产税征管过程中还遇到了“类独栋别墅”的问题。调研组发现,对2011年税务机关没有征税的部分联排别墅,2012年国土房管部门根据房产性质将部分房产重新鉴别为“类独栋别墅”,税务部门把它们纳入了应税房产的范围,而本区域存在的同类房产,由于国土房管部门尚未鉴别,没有纳入征税范围。这种政策执行中的滞后现象,也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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