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配“房管” 盯转租 租金动态调整

来源:千龙网 2013-06-26 07:43:00

公租房配“房管” 盯转租

记者6月25日获悉,即日起,《北京(楼盘)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每个公租房项目将由产权单位配备房管员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此外,公租房租金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公租房将设租赁服务站

根据《办法》,公租房产权单位将在管理区域内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站。其中安排专人监督物业公司,负责公租房的入住手续办理、家庭档案建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续租、终止、房屋租金收缴、合同履约监督、房屋维护及维修等工作。

同一公租房管理区域至少配备2名房管员,实际管辖户数超过500户的,产权单位应配备不少于3名房管员,每超过300户增配不少于1名。

产权单位将组织房管员进行入户检查。房管员入户检查时,承租家庭应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

产权单位每季度按照不低于实际入住家庭户数30%的比例组织入户检查,每年必须对入住家庭检查1次。对曾有违规使用房屋行为的家庭,产权单位应对其组织不定期抽查,并适当增加入户检查次数。

同时,公租房的电梯、楼道、宣传栏等公共空间,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服务和政策宣传要求;规划用于公租房的停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内的承租家庭租赁使用。

转租空置房屋将被收回

承租家庭将公租房转租、转借,或者空置3个月以上的,公租房产权单位可依照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责令退回承租住房的家庭,产权单位可给予两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逾期仍拒不退回的,公租房产权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并按照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收取滞留期间的房屋租金。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产权单位应按月、季、年向区县住保部门报告公租房出租、空置、租金收缴、违规使用、举报调查、违约处理、退出等情况。

两次退租视同放弃配租资格

承租家庭因人口变化需调整配租住房的,或因子女入学等家庭原因申请在同套型调换配租住房地点的,可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住保部门审核后,予以调整或调换。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租房,应提前30日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腾空交回。

值得注意的是,承租家庭退出公租房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申请。

政策详解 公租房收回的7种情况

将房屋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或房屋结构;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日的;

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被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租房资格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记者 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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