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
不满评估价格可申请复核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费征收管理,有效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评估价值的异议,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地税局日前已制定出台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异议处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低于系统出具的计税评估价,并对评估价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税务机关开具的《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结果告知书》后,当场填报《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复核申请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供与房屋成交价格相关的全部书面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税务机关将在纳税人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申请理由和书面证明资料进行书面审核或实地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对评估价作出调整,形成复核结果。
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纳税人还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在收到《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复核结果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但对同一存量房评估异议的,纳税人只能够申请一次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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