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预售款,开发商禁止直接收取,而是要存入银行的专用账户。开发商按照工程进度的节点,按比例提取建设款,以保证楼盘的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建设。6日,北京市住建委公布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将于下月1日起实施。
2010年,北京曾公布实施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实施后,有效防止了开发商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购房人合法权益。
此次,北京市住建委、央行管理部、北京银监局三部门结合《暂行办法》实施两年多以来的具体情况,共同出台了正式的办法,适用于包括经适房、限价房在内的所有申请预售许可的项目。监管的资金则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所有形式的购房款。开发商取得预售证后,要在售楼处公示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及监管协议。
在资金监管制度下,商品房预售时,购房款要直接存入专用账户,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取除定金外的其他的购房款。即便是定金,也要在完成网签后5个工作日内存入专用账户。同时,购房人申请住房贷款的,银行也将把贷款直接发放至专用账户。
如果出现预售的楼盘发生质量事故、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开发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市、区县住建部门可以暂停开发商支取专用账户的资金。
此外,《办法》还增加了对开发商违反资金监管的处罚。开发商如果未按规定收存或使用预售资金,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将暂停违规项目的网签。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开发商在京全部楼盘的网签并向社会公示。
《办法》还规定,拟预售楼栋中含7层以上建筑的预售项目,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用款节点,保障项目建设资金;入账资金超出剩余工程建设节点所需费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超出部分资金。(渤海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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