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商务部公布《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称,管理办法适用商务部有关规定确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引发业内对于内外资融资租赁纳入统一监管甚至取消内资试点的猜想。
同时,《意见稿》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规范,业内人士预期,如果这些规定能够真正落实,行业必将面临一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但是,在《意见稿》的监管措施中,并没有相关的惩处规定。因此,业内担心仅按照《意见稿》现有内容,实施效果会大打折扣。
内外资统一监管
“《意见稿》意味着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与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与监管将合并。内资融资租赁由试点改为正常行政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将退出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环节。”融资租赁专家沙泉如此预测。
目前,在中国融资租赁市场上,除了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外,还有两类分别由商务部流通司和外资司审批成立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两类公司在成立条件、经营范围等方面都有差别。其中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尚处于试点阶段,需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才能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关于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规定,目前主要是2004年出台的《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5年出台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但是两部规定均偏重于对融资租赁公司前端设立条件和流程的规范。此次《意见稿》则着重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
多位融资租赁业专家认为,这意味着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将纳入统一监管。去年公开征求意见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或已并入此次《意见稿》。但由于此次《意见稿》并没有涉及太多内外资融资租赁成立的问题,所以上述两项规定应该仍继续执行。内资能否由试点改为正常行政审批,国家税务总局能否退出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环节还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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