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需要提醒广大购房者的是,由于不是所有人对装修都很精通,因此,建议大家在购买精装修的房屋时尽量选择信誉好的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如果有条件的话,在验房时最好请验房师等有专业技能的人一起陪同前往。
不具备交付条件属于延期交房张女士购买的房子本应2012年9月交房,结果到交房的时间,张女士去收房时,发现房屋不够收房标准,房子的很多设施还不够入住标准,她该怎么办?
律师解读:这实际上是一个开发商延期交房的问题,开发商往往为了逃避责任,在房屋尚不具备交付条件之时便要求购房者收房,这种情况在楼市中普遍存在。面对该种情况,张女士可以拒绝收房,在拒收房屋的同时,张女士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张女士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要求增加,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另外,上述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然无法交付房屋的,张女士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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