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和民事诉讼法判决:怡景中心城公司和刘伟宏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村水、刘华购铺款55万元,连带支付违约金共计103.74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万余元。
怡景中心城公司和刘伟宏不服判决,指责福田区人民法院严重偏袒置业者,以“没有收到一分钱,也谈不上给置业者造成损失”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村水、刘华根据其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要求怡景中心城公司、刘伟宏等连带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将该案界定为委托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界定准确,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根据约定,刘村水、刘华除已向怡景中心城公司支付55万元人民币外,并在时限内按合同约定以本票形式支付了余款,应当认定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应以购铺总款518.7万元人民币为本金计算20%的利息。怡景中心城公司、刘伟宏上诉无理,应当驳回。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由怡景中心城公司和刘伟宏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万余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燕青表示,深圳商报2012年2月推出《1300万元买来问题商铺》的系列报道,揭开了怡景中心城违规售铺案的黑幕;在刘村水等置业者诉诸法律的15个月中,深圳商报也给予了持续关注,最终为置业者挽回了巨额损失,保障了合法权益,彰显了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和激浊扬清的正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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