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公租房申请条件公布 10日起受理申请

来源:福州日报 2013-05-31 09:33:00

30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了2013年度福州城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条件,并从6月10日开始受理,根据申请受理量和房源情况适时暂停受理。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可前往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服务窗口递交申请,详情可致电所在区房管部门咨询(鼓楼87525521、台江83296354、仓山83446243、晋安87487583、马尾83986297)。

廉租房申请条件

廉租房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含);家庭财产9.5万元以下(含);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

申请家庭成员中,已领取市属国有企业住房工龄补贴的,在其获得保障资格后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动通知其办理退出住房工龄补贴手续;未办结退款手续的,不提供廉租房保障。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可不受户籍限制。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马尾区、琅岐经济区申请人选择实物配租的,房源在马尾区或琅岐经济区范围内提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房: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住房取得我市城区户籍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市、区房产管理(登记)部门交易登记时间为准;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申请家庭成员自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商铺及其他各类非住宅房产的。

公租房申请条件

家庭年收入7.8万元以下(含)、家庭财产47万元以下(含)的几类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房:

1.具有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2.在本市五城区务工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6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3.属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申请材料须备齐廉租房: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法院判决书)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具的非村民或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本项证明已编入申请表内,请领表后办理证明手续)。

3.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或自有住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产权证(未办理产权证的提供正式房屋销售合同或其他可证明房屋权属及面积的凭证);租住私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可证明房屋权属的凭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开具的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本项证明已编入申请表内,请领表后办理证明手续)。

4.申请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来源有效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除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财产等各类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车辆等)凭证,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无工作单位的,提供失业证或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业和实际收入情况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5.申请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由工作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相关证明。

6.城市低保、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相关证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与廉租房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第1项至第5项一致。此外,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人须一并提交社会保险缴交凭证、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属于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已转正定级工作人员的申请人须一并提交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和转正定级的证明材料;申请家庭成员中属于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还应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其未参加省直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的证明。

骗保者5年内不得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申报材料中的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不得隐瞒或编造;申请家庭成员须接受并积极配合审核人员对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如有虚报、瞒报骗取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保障资格,相关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我市城区保障性住房。

申请受理。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责受理在辖区范围内居住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初审、公示。街(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其中,廉租住房为20个工作日、公共租赁住房为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查。经初审、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并说明退件原因。

复审。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街(乡镇)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辖区承租公房及自有私房的情况进行查档核实,并同步提请市房屋登记部门、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他区住房保障部门一并核查,核查工作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连同核查的信息一并转区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财产认定。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定期转来的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民政部门关于收入、财产认定的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核查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区民政部门根据核查信息,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进行认定,签署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书面意见并反馈到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区民政部门反馈的收入、财产认定结果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准入资格、配租户型等提出审核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报告上报市房管局。经区级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并说明退件原因。

复核、公示。市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监察局(纠风办)及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各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通报复审工作情况,会议就相关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复核,形成复核认定意见。通过联席会议复核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中国福州”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

资格登记。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登记保障资格并批转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同时,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登记获得保障资格家庭的申请审核档案报送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备案。

轮候、配租。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登记保障资格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开抽取轮候顺序号,并在“中国福州”门户网站公开抽号确定的轮候顺序名单。同时,结合房源筹集情况,按照轮候顺序组织保障对象抽取配租房号(廉租房保障对象在轮候实物配租期间先行发放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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