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南京市区有一套不足五年的40平米住房以80万元转让(其他税费暂不考虑的前提下)为例,就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
一是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算其交易房产原值,根据江苏省执行标准,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按1%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800000×1%=8000元。
二是纳税人能够提供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其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假设房屋原值为40万元,在无其他扣除税费的情况下,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800000-400000)×20%=80000元。
两者相差72000元,应纳税额10倍,若核实交易房屋原值为70万元,第一种情况应纳税税额不变,而第二种情况的应纳税额则降为2万元,也就是说交易房屋原值越大,其差距越小。
尽管第一种情况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可采取,并非普遍管理规定,但显示出房地产信息的不平衡仍是常态。(21世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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