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100多万元拿不到房 起诉反遭败诉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3-05-28 14:48:00

莫先生为儿子购买南宁市昆仑大道的一处房产,在签订认购协议书并交付全款100多万元后,房地产公司不愿与莫先生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房。为此,莫先生向法院起诉,但经一审、二审后,莫先生均遭败诉。经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高院提出抗诉后,5月21日,此案在南宁市中院开庭再审。

事件回顾 销售方认为售价低反悔

2010年1月5日,莫先生以16岁儿子莫宏(化名)的名义,与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购买昆仑大道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第一期的13栋8号房产。该房产的折后优惠总价为100多万元。签协议当日,莫先生就交了全款。此外,莫先生还向金桥公司交纳了印花税、网上备案费239元。

莫先生称,2010年是房价飞涨期,该房产很快由100多万元飙升至140多万元,于是金桥公司拒绝签订买卖合同和交房。莫先生由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交房,并到房产部门办理备案。

在一、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时,莫宏向法庭提供录音证据证明,是金桥公司的“吴总”委托销售代理商李某“通过内部关系”帮莫先生要到商铺的,但该项目的二期商铺每平方米升到9000多元后,公司另两个股东不同意按此价卖给莫先生,而莫先生也不同意追加房款。

金桥公司辩称,这正是莫先生与公司员工恶意串通造成的,签协议时铺面平均售价8800多元/平方米,但协议单价才6400多元,总房价差额达42万多元。

提出抗诉 收了房款不能不履行义务

2011年8月,南宁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即认定《认购协议书》是有效的预约合同,金桥公司不负有交付商品房的合同义务,由此驳回了莫先生的上诉请求。至于认购协议的违约责任,莫先生需另行向金桥公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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