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100多万元拿不到房 起诉反遭败诉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3-05-28 14:48:00

莫先生为儿子购买南宁市昆仑大道的一处房产,在签订认购协议书并交付全款100多万元后,房地产公司不愿与莫先生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房。为此,莫先生向法院起诉,但经一审、二审后,莫先生均遭败诉。经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高院提出抗诉后,5月21日,此案在南宁市中院开庭再审。

事件回顾 销售方认为售价低反悔

2010年1月5日,莫先生以16岁儿子莫宏(化名)的名义,与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购买昆仑大道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第一期的13栋8号房产。该房产的折后优惠总价为100多万元。签协议当日,莫先生就交了全款。此外,莫先生还向金桥公司交纳了印花税、网上备案费239元。

莫先生称,2010年是房价飞涨期,该房产很快由100多万元飙升至140多万元,于是金桥公司拒绝签订买卖合同和交房。莫先生由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交房,并到房产部门办理备案。

在一、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时,莫宏向法庭提供录音证据证明,是金桥公司的“吴总”委托销售代理商李某“通过内部关系”帮莫先生要到商铺的,但该项目的二期商铺每平方米升到9000多元后,公司另两个股东不同意按此价卖给莫先生,而莫先生也不同意追加房款。

金桥公司辩称,这正是莫先生与公司员工恶意串通造成的,签协议时铺面平均售价8800多元/平方米,但协议单价才6400多元,总房价差额达42万多元。

提出抗诉 收了房款不能不履行义务

2011年8月,南宁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即认定《认购协议书》是有效的预约合同,金桥公司不负有交付商品房的合同义务,由此驳回了莫先生的上诉请求。至于认购协议的违约责任,莫先生需另行向金桥公司主张权利。

莫先生不服法院判决,向南宁市检察院申诉,南宁市检察院向自治区检察院提请抗诉。自治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向自治区高院提出抗诉。随后,自治区高院将该案发回南宁市中院要求再审。

5月21日下午,该案在中院监督审判庭开庭审理。检察员抗诉称,认购协议书虽不是标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仍是有效的民事合同,对金桥公司和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买方将购买的房产位置、单价、付款方式,以及买方违反该协议后将承担的责任。虽然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卖方金桥公司的义务是什么,但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卖方不能只依据该合同享受权利,而收了房款不履行义务。

检察员认为,莫宏按协议书交款后,金桥公司理应及时与莫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由此,二审判决的认定,属于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从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再审焦点 认购协议是否算买卖合同

法庭上,双方代理律师对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其归纳的结论,提出不同意见。

莫先生代理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认购协议书中对房价、房面积、交付标准等都有了约定,已具备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据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就应该认定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莫先生交付房款是全部购房款,不是定金也不是预付款,合同实质已经完成。

金桥公司则答辩称,检察机关的抗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公司与莫先生签订的协议书中,多项条款是空白的,并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必要条款内容,比如交房时间就没有约定,所以该协议不能当合同来履行。此外,协议中还约定,若因金桥公司原因致使该房产不能出售时,公司退还莫先生所有已缴款项,《认购协议书》自动作废。

金桥公司还表示,13栋8号的房产目前已出租给别人,按照规定,该承租人有优先购买这一房产的权利。而莫先生一方则提出,已交付全款的房产被对方用于出租,莫先生可据此追诉对方的出租收益。此案再审结果如何,法官将择日判决。(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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