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协议还规定,若未能遵守上述任何承诺,则构成违约事件。
针对这样一条特定履约责任的条款,多名分析师均向观点地产新媒体指出,此类条款在融资协议中是比较常见的。
“除了会针对老板对于公司的持股量或占有绝对控制权的要求外,有的融资协议要求在贷款期内,母公司必须持有子公司超过50%以上股权等要求。”
交银国际分析师表示,这样的条款都是贷款方即银行提出。因为银行不希望在贷款期内发生公司老板减持或者辞任等不利情况的发生。
“以前曾有发生贷款期内老板辞任或母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的事件,之后银行才发现公司(借款方)早就存在一定问题。”该分析师解释道,因此银行要杜绝类似的事件发生。
不过,他认为就算在贷款期内真的发生了违约的情况,也不必看得太过严重。“其实是可以通过双方协议去修订条款。”
交银国际分析师以去年雅居乐主席陈卓林因“非礼门”事件而可能引起借贷违约风险为例,其称,当时雅居乐为了规避风险就修订了违约条款。
此外,上述分析师亦介绍称,银行在做针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协议前通常会去衡量公司老板对公司会不会产生十分重大或决定性影响。
“相对来说,大型的国企,更换主席或董事长,对公司的业务和基本面就不会产生什么影响。但民营企业不一样,老板的地位和影响力就特别重要。因此,在民营企业的贷款融资协议中,这个条款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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