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两起因购买私营企业在农村集体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居住用房再转售牟利而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案件涉及的浙、沪、苏三地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来自浙江的老杨在苏州经商数年,小有积蓄,他想在苏州购房安家落户,但是房价高昂,暂时无力承担。经朋友介绍,他听说大有公司(化名)在自己的厂区内造了一座20余层的大楼,最初是用作职工宿舍之用,但现在也有几间富余的房屋可以低价对外出售。
因该大楼是建设在工厂厂区中,厂区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大楼内的每套住房都无法单独办理房产证,也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因此,老杨和大有公司经协商达成买卖意向,但是双方没有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而是签署了《份额转让协议》和《产权明晰承诺书》。协议约定老杨支付价款,而公司将大楼产权的部分份额直接归属于老杨。就这样,老杨以8万元的低价购得大楼中的三居室一套。
经过这次买卖,老杨灵机一动,发现这种类型的房屋有转售牟利的空间。于是,老杨决定增加投入,换购了同一幢大楼的大户型并加以装修。不久之后,他以近20万元的价格转售给同样打算在苏州定居的上海人老孙。老孙求房心切,很快全额支付价款。但是在双方买卖的过程中,老杨没有向老孙说明房屋无法单独办理房产证的权利瑕疵,由此引发双方矛盾。
在双方协商无果后,老孙将老杨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房款并赔偿购房款利息损失。期间,大有公司听说自己出售的房屋涉诉,感到公司违法出售厂区内宿舍楼的事情已经暴露。为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和麻烦,公司董事会决定收回此房屋。于是,大有公司也加入战团,起诉老杨要求退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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