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还禁止中介用打电话、发信息、上门洽谈方式骚扰他人。
武高汉:正在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不能泄漏给他人,还包括别人不能够用非法渠道获得的信息打扰消费者。
这次的征求意见对于房屋租赁的管理,说到中介费有很多的陷阱。比如黄先生就投诉,他是经由“我爱我家”租房,被中介收取了一千多元卫生费。黄先生说,签订租房合同前,中介人员态度很好,再三强调“我爱我家”是一家大公司,服务不会差,而且店长承诺房租中包含每个月打扫一次卫生的服务。
武高汉:有关法规应该规定中介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还应该规定,当中介做了不该做的事之后,消费者有什么样的权力。在故意欺诈消费者的前提下,消费者能不能按照老消法损一赔二,按照新消法损一赔三,不足500元的补齐500元。这些措施,如果你没有具体规定,给消费者所有的权力仅仅是好听的词汇而已,不会落到实处,所以我希望既然北京市搞这样的规定,就可以搞可以落地的规定,让弱者能够真正得到保护的规定。
出现这样的问题也是因为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租房市场僧多粥少,房源也比较紧张,所以中介在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就有了很多的陷阱。监管机构对这样的行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处罚的力度呢?
孔明:按照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都是罚款一到两万,中介公司往往通过一两单业务就可以弥补。所以管理部门应该加强,首先是信用档案的公示制度,让老百姓知道哪些中介公司信誉好,一些情节严重的,依法要给予一些停业整顿的处罚,加大违规成本。
今年初,兰州大学学生小刑和几名同学来北京实习,通过房屋中介找到一处住房,由于实习期较短,因此打算只租三个月。在中介人员的要求下,他们交付三个月的房租及两个月租金作为押金,此外还支付了中介费用。然而期满退房时,几名学生被扣了900元押金。一名学生对记者表示,中介人员的理由是,你们走了房屋无人续租,只有降价才能租出,这部分要补偿。否则就会按照一天120元扣押金。记者给这家公司合同代理人打电话,对方表示,由于所签合同是一年的,中途退房需要另找承租人,由此发生租金损失,需要扣留一些押金。小刑说,当初签合同,中介人员说合同都是签一年的,没有签三个月的。由于实习期紧急,我们没时间再找,所以只好签了一年。到底这个责任该谁来负?客户和中介能不能够协商呢?
孔明:合同肯定不是必须要签一年的,因为承租人完全可以跟中介公司协商期限,没有法律规定合同必须签订多长时间,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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