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西班牙国际登记法中心、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荷兰代尔夫特大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及国土资源系统专家学者在研讨中认为,从自然属性和经济特性看,土地是所有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源泉乃至根本。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土地的概念基本等同于不动产,土地登记等同于不动产登记,而且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或者向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登记过渡。国际通行惯例和成功做法,为我国不动产登记提供了重要借鉴。(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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