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就让人看着糊涂:“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鼓动房地产权利人提价”。涨价不涨价,是市场说了算,中介怕是没有那么大能量。退一步讲,“捏造”信息固然有错,可鼓动房地产权利人提价,有何不可?
房地产权利人的房产是自己的,拿出来出租给他人,自然希望租金越高越好。中介“鼓动”房地产权利人提价,是迎合业主的合理需求,为业主谋权益。提不提价,最终还要看有没有人租。中介拿到佣金,也需要房子顺利出租。如此一来,只要合同不存在欺诈,“鼓动”一下,有何不可?
这一规则的不合理性,在于戴着“有色眼镜”看人,没有将出租者和租房者放在一个平等的位置,看似保护弱者,实际却伤害了市场的公正性。
对照这个标准,规则制定者还真应该再将“新规”好好审视一番。
但别管得太死……
“很多中国人去美国买房,他们的房子出租,是谁在管?”
征求意见稿中,还对“房屋银行”这一现象做出禁止。所谓“房屋银行”,是指中介公司先将出租户用一定价格收入,再高价向租房者出租,赚取差价的行为。这一出租方式早已成为京城租房市场非常普遍的代理模式。
利益驱使下,“房屋银行”往往会滋生群租房、出租欺诈等问题。据媒体透露,依靠吃差价,中介公司一单就可赚取上万元。然而问题的另一面是,对于一些出租户而言,中介代管装修、维修等事务的租赁方式,确实省去许多麻烦。
在此背景下,禁与不禁,就成了政策应保护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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