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老刘与释女士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金标准为前五年半100万,后四年半90万;但该合同违约责任部分明确约定,如出租人需提前收回房屋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支付相当于年租金50%的违约金。依据双方合同,释女士可在承担违约责任并先行通知的前提下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合同期限虽为十年,老刘的承租权却可能随时落空。了解到双方的纠纷根源,法院在示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老刘与释女士达成调解协议,老刘可继续承租涉诉房屋至2015年9月,自2012年9月起,涉诉房屋的租金调整为每年30万元。
【分析】
部分长期合同,尤其是商铺租赁合同通常都约定了固定租金,但近年来房屋租金涨幅较大,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同时,租赁合同多约定出租人提前通知并支付违约金即可解除合同,出租人常引用此种条款提前解约,以牟取更高收益。而承租人往往已就房屋进行装修、准备长期经营,此种情况下,双方就后续赔偿问题容易产生纠纷。
建议双方可约定较为灵活的租金标准,同时如设定提前解约权亦应从提前通知及适度比例的违约金两方面加强约束,以免影响合同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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