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与地产商掰腕子 土地增值税何去何从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3-05-13 09:02:00

1994年,我国的土地出让基本上还都是采取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单位基本上没有多少拿地成本,土地的增值收益相对较大。而在1992、1993年,我国部分地区一度出现房地产泡沫,房地产投机情况严重,国家土地资金收益大量流失。可以说,这个条例的出台正是为了扭转这个局面。

四级累进税率的征收模式就是在这个条例中确定,并保留至今。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为了保证这个条例的落实,1994年1月1日,还出台了24条的实施细则,其中对如何计算增值额、如何扣除费用、什么样的情况免征等等具体问题都做了具体规定。

“这个税种的出发点是好的,政府试图通过税收的方式来规范土地市场,但现实的大环境却无法让这个税种达到目的。”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利娜告诉记者,房地产企业自然不愿意缴纳这笔税款,想尽办法打通政府关节。而对税务机关来说,这个税种的征收非常复杂,导致征收不顺。

各种各样的避税措施纷纷出现。有的开发商将整块土地化成几小块,分期开发,一拖就是10年。因为开发周期越长越不容易算清应税额度;有的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多年,但捂盘惜售;有的开发商在项目结束之后马上将公司撤销,让税务部门找不到纳税人。

也许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总额一直都不大,其在土地收益中的占比也一直很小。

这个问题也困扰着税务部门。

2006年12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税务部门严格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比如规定对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房地产项目,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而按照土地增值税条例,房地产项目结束之后才清算土地增值税。

2010年5月,国税总局再次发文,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文件中再次增加对开发商避税的应对措施。

国税总局两次发文都对市场造成了不小的震动。也引来众多开发商的集体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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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与地产商掰腕子 土地增值税何去何从
来源:中国青年报2013-05-13 09:02:00
近日,律师李劲松在研究了多家上市房地产企业的年报之后得出结论,29家上市房地产企业拖欠土地增值税640亿元。这一消息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到目前为止,只有华远地产、万科对此进行了回应,两家公司的说法基本一致,他们认为李劲松误读了财务报表。不过,李劲松坚持自己的看法,“我实在是看不惯有些开发商得了便宜还卖乖,他们没有依法履行他们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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