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房屋类投诉逾六成涉及合同

来源:广州日报 2013-05-10 15:02:00

据了解,中山市消委会去年共受理房屋类投诉120宗,其中六成以上涉及到合同方面,消委会有关负责人提醒,房屋买卖投诉基本涉及到买卖过程中的各个细节,因此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详细了解,保持理性,避免被不法经营者误导。

商场没提醒

消费者场内摔倒获赔

2012年11月,消费者黄女士在火炬区某百货商场购物,其间行经场内过道斜坡处时不慎滑倒,造成大腿根部与手关节断裂,后送院治疗。在几次与经营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黄女士向火炬消委分会投诉,要求经营方给出合理的经济赔偿。

而商场方却认为,过道设置的斜坡其实是一个货品运输通道,而且斜坡尽头为货物,消费者本不应该在那里行走。火炬消委分会在调查中发现,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现场情况照片,斜坡尽头为货品,但现场却无任何明示性标语与防护设施禁止消费者通行,而且消费者是因为商场地面有水才导致滑倒。最终经过调解,经营方愿意赔偿350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如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商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人身安全,应当对消费者作出赔偿。本案例中,消费者是由于经营方在商场地面上有水导致滑倒摔伤,在这一点上,经营方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而且,货品运输通道应当有明确的警示,提醒消费者此处应小心行走或不宜进入。

家具店跑路

消费者向出租方索赔

2012年5月至8月间,吴先生等4位消费者先后在火炬区某购物广场订购了价值共13000元的家具。购买时约定提货时间是八月上旬,但是到时间后吴先生等人却迟迟收不到所订购的家具。到商场查看,才发现经营场所已关闭,经询问商场管理处,原来家具经营方已携带钱财逃走,商场管理处要求吴先生等人作一个资料登记,表示会给明确答复。然而经过三个月的时间,在与管理方再三沟通仍然得不到答案的情况下,吴先生等人一致认为商场管理者应负上一定责任,于是向火炬消委分会投诉。

经调查,火炬消委分会了解到原经营方于2012年8月底已携带钱财逃走,而且还拖欠管理方费用,管理方随后依法解除了其租赁合同。最终,在火炬消委分会的调解下,管理方愿意先垫付资金13000元给消费者,再追讨经营方给管理方造成的损失。

消委会方面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在本案例中,根据法律法规,管理方作为柜台的出租者及管理者,消费者是可以向其要求赔偿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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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房屋类投诉逾六成涉及合同
来源:广州日报2013-05-10 15:02:00
据了解,中山市消委会去年共受理房屋类投诉120宗,其中六成以上涉及到合同方面,消委会有关负责人提醒,房屋买卖投诉基本涉及到买卖过程中的各个细节,因此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详细了解,保持理性,避免被不法经营者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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