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不成功中介不肯退定金
去年,沙溪的陈先生与一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将其位于沙溪镇的房屋以48万元的成交价卖给买方。买方向经纪方支付中介服务费1.4万元。合同约定,无论买方或卖方违约,均不影响经纪方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权利。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向该中介公司交付了定金2万元、中介费前期费用7000元,中介公司出具了相关收据。后来,由于卖方李某的原因,房屋买卖无法完成。2012年1月,陈先生要求中介公司返还2万元定金与中介费用7000元未果,遂向沙溪消委分会请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沙溪消委分会要求消费者陈先生提供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发现该合同兼具房屋买卖与居间服务的性质。陈先生表示在签订合同前,咨询过中介的相关人员,对方告诉他如果买卖行为未能完成会退回相关费用。但中介相关负责人则表示从未向消费者作出这样的承诺,一切应按合同执行。中介公司认为他们已经多次联系卖方,卖方总表示忙或者拒接听中介人员的电话,因此违约的是卖方,陈先生可以起诉卖方李某,但中介费还是需要支付。
经消委会调解,中介公司同意退回定金2万元给陈先生,不收取剩余的中介费用,但已经收取的中介费则不能退给,最终双方达成共识。
消委会方面表示,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定金的产生、交付及后续处理应发生在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该房屋购买的合同是单纯的房屋买卖合同还是兼具房屋买卖与居间服务的性质,中间人均应返还所收取的定金。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到房地产中介购买房屋时,不要相信口头承诺,白纸黑字的合同才是重要的证据,发生纷争时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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