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多注意
实地房产与图纸不符消费者维权获赔
2012年,多名消费者向阜沙消委分会诉称,有一投资公司“不按图纸施工,从而给业主造成了经济损失”。其中,两户业主反映购买的商品房与合同图纸不一致,导致两住户缺少入户花园,存在实用面积不足的现象;另一户则反映开发商不按图纸施工,令该户大门正对大楼梯,在风水方面消费者有避讳。上述投诉消费者均要求全额退款并补偿贷款成本。
阜沙分会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发现,该栋商品楼一层属于商业铺位,进入商品房的大楼梯设在二楼,三件投诉均属该栋二楼的住户。由于该栋商品房是预售房,属于在规划建设时预售,而在提供的格式合同里面,并无明确表示该栋商品楼大楼梯设在二楼,导致二楼的两住户缺少入户花园,缩小了住户的实用面积。而第三个住户的商品房并无出现实用面积不够的现象,只是住户正门对着大楼梯,属住户个人觉得风水不好而退房。分会工作人员仔细阅读了住户提供的购房格式合同条款,发现合同对开发商作规范的条款和相关的赔偿细则却并无提及;在退款项目一栏更标明:如果住户提出放弃住房,将不退还本金等一系列不平等的合同条款。
在阜沙消委分会工作人员与开发商多次协商下,开发商提出了几个补偿方案:对两家缺少入户花园的住户补偿不足面积差额;三个住户均可更换其他楼层的商品房,差价互补;更换该栋其他带入户花园的楼层,但均遭到了住户的拒绝。最后开发商同意对三个住户全额退回本金,并补偿商户的贷款成本、银行过户等相关费用。
消委会方面提醒,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同时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例中,还涉及到所谓的“风水”问题。消委会方面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当房屋的某种构造格局明显与当地民俗相悖,并事实上确会导致房屋后续流转价值贬损的话(不考虑风水是否成立和灵验),则将该情形作为理由之一亦不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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