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用保障房投资牟利
规定:限价房和经适房的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抵押借款,用途仅限于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为其他债务担保。
市住建委:法院曾有过类似案例,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作抵押进行民间借贷,最后因无法还贷而被告上法庭。《通知》中对此作出规定,再次表明了政府对保障房的态度。当然,如果保障家庭确实出现大病等实际困难,也可向区县住保部门提出申请。
规定:已购限价房和经适房在房屋产权性质未依法转为商品房前,保障家庭不得将该套房屋通过作价出资等方式用于投资投机,不得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已购房屋未满五年需要处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或按原购房价回购,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市住建委:这主要是为了确保保障房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而不是被用来牟利,比如将房屋抵押去做生意或将房屋作为公司出资等行为。目前,《通知》所规定的、2007年后由市区政府组织建设收购,并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公开配租配售的保障房涉及家庭约18.2万户,其中经适房和限价房家庭14.3万户。
保障家庭住房动态核查
为了及早发现保障家庭再取得其他住房的行为,保障家庭的住房将实行“动态核查”,也就是房子建成入住前,住保部门还要审查家庭资质。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停止办理入住手续。
《通知》规定,各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前30日,将拟入住家庭情况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后10日内,将办理入住家庭明细以书面形式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区县住保部门应在经适房、公租房、廉租房家庭入住前,核查家庭结构变化情况。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立即停止为该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并取消该家庭的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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