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申购保障房出新规

来源:京华时报 2013-05-10 0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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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购经适房或限价房家庭出现极其困难的情况,能否申请抵押?

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确实出现例如大病、重大车祸等特殊困难,生存的困难大于住房困难时,可向区县住保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动态核查

不符条件的停办入住手续

为了及早发现保障家庭再取得其他住房的行为,保障家庭的住房将实行“动态核查”,也就是房子建成入住前,住保部门还要审查保障房资格。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停止办理入住手续。

《通知》规定,各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前30日,将拟组织入住家庭情况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后10日内,将办理入住家庭明细以书面形式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区县住保部门应在经适房、公租房、廉租房家庭入住前,核查家庭结构变化情况。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立即停止为该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并取消该家庭的保障资格。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此前北京的保障房政策中,对于申请家庭资格审核的最后一个节点是在参加摇号前,但由于目前多数保障房都是期房,有的从摇号到最终入住,相差了很长时间,最长的有一到两年。这么长的时间内,有可能有申请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了房屋,所以需要在入住前再审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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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申购保障房出新规
来源:京华时报2013-05-10 07:50:00
从今天开始,申请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的家庭,夫妻双方必须共同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共同共有的房屋登记手续。同时,2007年后已购保障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该房屋作价出资用于投资,不得买卖、赠与他人;也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而应由区县住保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优先回购;限价房和经适房的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抵押借款,用途仅限于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昨天,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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